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分红0.30元。
相关日期
差别化红利转移: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会期和日期
本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22年5月19日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行年份:2021年。
2.分配的对象: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439,040,000股为基数,每股现金分红0.30元,共计131,712,000.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配送实施措施
1.实施措施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息委托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在登记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资金结算系统,登记并派发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发放
2.自分布对象
陈景洪,葛江洪,刘丹群,朱世民所持股份的现金分红由公司自行支付。
3.扣税说明
对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份,持有期限在1年以上的,个人持股不满一年(含一年)的,公司暂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30元个人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款,由证券公司和其他份额托管人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除,支付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缴纳,本公司于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含1个月)的,股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持有公司股份的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及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7元/股相关股东认为其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在按规定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持有公司限售股份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对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通知》的规定征税,持有时间从解禁之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0%,实际税率为10%税后实际每股现金分红0.27元
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分红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进行分配,税前扣除按财政部通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现金分红税前扣除0.27元
对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自行决定是否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现金分红0.30元。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咨询方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就实施利润分配的相关事宜进行咨询
部门:公司证券部
特此公告。
华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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